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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358号
案件名称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慧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58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盛慧琴,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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