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58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盛慧琴,女,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慧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