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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珍项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8614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珍项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珍项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1861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福海路******。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梁清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珍项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经营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后宅街道永宁小区屋)。

经营者:曾项项,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江南,浙江世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珍项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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