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882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全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龚大塘********div>法定代表人:陈文琴。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全义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