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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2622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32622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广东竹书皋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樟树布社区布沙路****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72B979。

法定代表人:周志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彩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NATUREREPUBLIC”,注册人为原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含润肤液、化妆品、滋养霜(化妆品)等;

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9年10月31日,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在其1688平台上开设的网店“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中,出售一款名为“现货韩国Nature自然共和国芦荟胶补水舒缓滋润防过敏凝胶”的商品,原告委托代理人嵇某以人民币38.61元的价格购买了其中“规格:正常规格净含量:300”款3个。

2019年11月4日,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拆封了该快递,对里面物品进行拍照、封存后,交由该委托代理人保管。

原告当庭提交封存物,内有芦荟胶3盒,正面均印有原告涉案商标“NATUREREPUBLIC”。

庭审中,原告称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正品存在如下区别:原告生产的正品芦荟胶盒盖上印有一朵芦荟的标识,其中有3片叶子呈锯齿状,另有1片叶子末尾有倒勾,而被告所售芦荟胶均没有上述标识。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NATUREREPUBLIC”标识与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相同。

三、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无直接证据。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五、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直接证据。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韩国公司,故本案为涉外民事纠纷。

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故处理本案纠纷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

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未经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许可,销售侵害了原告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无合法来源,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酌情认定。

原告主张合理维权费用,但未提交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第104941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人民币892元,被告深圳市鑫隆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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