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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宜黄县李胜辉电动工具店、汤开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宜黄县李胜辉电动工具店、汤开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宜黄县李胜辉电动工具店;汤开萍;武义县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振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68号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域丹桂南路**第**。

法定代表人:陈春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慧琳,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黄县李胜辉电动工具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风冈镇河东大道 经营者:汤开萍。

被告:汤开萍,女,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金溪县。

被告:武义县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桐琴镇赵宅村长安街****** 经营者:程振兴。

被告:程振兴,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荏平县。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黄县李胜辉电动工具店、汤开萍、武义县桐琴镇巨霸园林工具厂、程振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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