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073号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07974223M,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达路**。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维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蕊,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洪坤,男,195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满元,上海钰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冬青,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脱普公司)与被告徐洪坤、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脱普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