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19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凯迪,浙江天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赛赛,女,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代理人:程龙,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浩群,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赛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