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4852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瑞华,男,1962年1月1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柴瑞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为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