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73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F.,GLASSTOWER,946-1DAECHI-DONG,KANGNAM-GU,SEOU L,REPUBLICOFKOREA)。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GOAKSUKGAN),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晗,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百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长兴街****商铺 法定代表人:谢欢庆,该公司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石家庄百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 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