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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与高海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3357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与高海峰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高海峰;佛山市蓝岛陶瓷有限公司;张店蓝岛陶瓷制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357号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波,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霞,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海峰。

被告:佛山市蓝岛陶瓷有限公司。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东海,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店蓝岛陶瓷制品经营部。

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海峰、佛山市蓝岛陶瓷有限公司、张店蓝岛陶瓷制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佛山市蜜蜂怡家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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