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50号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菀太路南城段****。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瑶瑶,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笑笑,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会林,女,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潘会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