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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美吾指境美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终139号
案件名称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美吾指境美甲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美吾指境美甲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终1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秀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秦淮区美吾指境美甲中心(经营者:吴倩),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经营者:吴倩,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帆,江苏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祖公司)、南京市秦淮区美吾指境美甲中心(以下简称美吾指境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元祖公司以其已与汉涛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上诉人汉涛公司和被上诉人美吾指境中心向本院表示同意被上诉人元祖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上诉人汉涛公司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元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34.5元,由被上诉人上海元祖梦果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世悦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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