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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辖终1143号
案件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辖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百度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21004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洞中山园路**TCL科学院区研发楼****A单位**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84195X。

法定代表人:THOMASFISCHER,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绿汀路******:91330110MA2808421J。

法定代表人:胡耀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15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我国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就被告,其第二款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在四种特殊情形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而本案并不存在上述法定特殊情形。

因此,本案应当适用原告就被告这一地域管辖的原则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审理。

二、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纠纷案件,应当由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本案纠纷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中,互联网环境的特点决定了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性,因此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不仅要遵守管辖的一般规定,还需要根据互联网的特性参照适用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已充分认识到根据网络环境下侵权案件的特点,不能简单套用传统意义上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为此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因此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因本案中涉诉行为无法锁定具体地址,故无法依据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终端设备所在地来确定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应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三、本案中,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均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

两者不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不符合在同一诉讼中作为共同被告的条件。

因此,法院应在审查后裁定驳回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的请求,由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对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的行为分别提起诉讼。

本案中,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在未将涉嫌直接侵权的案外人商户作为被告的情况下,单独将提供网络平台的服务商作为共同被告,违反了民事诉讼适格主体的规定。

此外,作为各自独立的网络服务平台,若出现涉嫌侵权的商业信息,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行为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希尔思仪表(深圳)有限公司应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各自的行为分别提起诉讼。

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杭州顺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系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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