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晋07民初249号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头街宁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5854XE。
法定代表人:郝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旭倩,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18110566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彦琦,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401202010218850。
被告:榆次爱金水果摊,经营场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顺城街**(魏榆饭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02MA0J1C3CX0。
经营者:魏爱金,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爱凤(系魏爱金之妻),住。
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次爱金水果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太原市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