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7185号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温州青远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1UL0P),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
法定代表人:陈细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青远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