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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中心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230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中心家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中心家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230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中心家电,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驻地。

经营者:卢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心强,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马庄镇中心家电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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