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33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新欣悦家电商场,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桃园镇屯头村。
经营者:王鲁。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新欣悦家电商场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同时,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