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4770号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英林镇柒牌时尚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843180528F。
法定代表人:洪肇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靖,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祖忠,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邱月姝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祖忠、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广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黄祖忠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
2.被告阿里广告公司下架侵权产品并协助删除侵权链接;
3.被告黄祖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黄祖忠负担。
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被告阿里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姝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祖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83610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衬衫、服装;
套服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6月14日至2009年6月13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6月13日。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告。
福建柒牌时装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509243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裤子;
服装;
T恤衫;
衬衫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1月21日至2011年1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20日。
2002年6月13日,经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告。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89403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T恤衫;
服装;
裤子等,注册日期2012年8月7日,有效期至2022年8月6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告。
福建柒牌集团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221209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
帽子;
皮带(服饰用)等,注册日期2014年8月14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13日。
2017年10月2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原告。
原告的“柒牌”具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其中使用于服装商品上的第1283610号、第1509243号商标于2010年1月25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沈某向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3月14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沈某进行以下保全证据行为:在“1688”网站供应商“桂阳欣皓名衣店”购买了“2016新款秋冬专柜男士保暖衬衫加绒正品柒牌商务羊绒格子保暖衬衣”1件、“专柜品牌皮衣男正品立领商务真皮绵羊皮夹克爸爸装外套一件代发”1件,收货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道××大厦××楼丰巢柜,并对部分网页进行截图,其中店铺页面“专柜品牌皮衣男正品立领商务真皮绵羊皮夹克爸爸装外套一件代发”不同起批价格为358-368元,0件成交,8条评价。
原告购买该产品及另衬衫一件,加运费11元,共支付货款总价617元。
2018年3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1474号公证书。
2018年3月19日,公证员及沈某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道××大厦快递柜提取快递一件,随后带回公证处,公证员将已签收的快递包裹进行拆包,对包裹内物品进行拍照并密封后交由沈某保管。
2018年3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禹航公证处就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2018)浙杭禹证民字第1557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对原告提交的由公证处封存包裹进行拆封,内有黑色夹克外套一件,外有白色包装袋。
其中包装袋中间上部标有,下部标有“柒牌”两字。
黑色夹克外套吊牌其中一张标有白色字体,洗涤说明处标有;
水洗标上亦标有,另衣服内侧一处中间上面标注,下部标注“CLASSIC”。
庭审中,原告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信息链接已删除。
另原告提交公证费发票22000元一张,原告主张本案公证费支出为2000元。
另查明,被告阿里广告公司系“www.1688.com”网站经营者。
桂阳欣皓名衣店系1688网平台上“桂阳欣皓名衣店”网店的注册人。
桂阳欣皓名衣店经营者为被告黄祖忠,系个体工商户,现已注销。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证明、荣誉证书、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公证费发票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系第1509243号“”、第12212099号“”、第1283610号“”、第88940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桂阳欣皓名衣店在被控侵权的皮夹克外套包装袋上标注,及“柒牌”,在吊牌上标注白色字体,在吊牌洗涤说明及水洗标上标注;
在衣服内侧标注,这些标识均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被控侵权商品衣服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类商品,将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和第12212099号“”及第1283610号“”商标对比,视觉效果完全相同,构成相同商标;
与第8894039号“”对比,被控侵权产品仅少了“牌”字,以相关公众注意力极易产生混淆,属于近似商标,因此,被告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因桂阳欣皓名衣店已注销,个体工商户注销后,其相应债务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故应由被告黄祖忠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原告未提供依据证明桂阳欣皓名衣店系涉案商品生产商,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确实存在库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祖忠停止生产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桂阳欣皓名衣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主观过错、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其中,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原告公证取证时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链接下相应商品的售价及销售数量;
2、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参与诉讼确需支出一定费用,原告为取证作了公证以及购买侵权产品支出了相应的费用。
综合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黄祖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
原告当庭确认案涉网店中被诉侵权商品链接已删除,故本院对原告的相应诉请不再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祖忠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12212099号“”、第1283610号“”、第88940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黄祖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7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福建柒牌时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10元,被告黄祖忠负担490元(当事人须在案件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