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6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韩飞,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鑫怡,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苗韩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