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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苗韩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061号
案件名称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苗韩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苗韩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061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韩飞,男,199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鑫怡,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苗韩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佳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吴诗杭书 记 员 吴诗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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