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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唐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8601民初2150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唐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唐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8601民初2150号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家骏,浙江和义观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冰,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家住浙江省临安市。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多公司)诉被告唐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叶胜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菁、盛放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海尔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家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海尔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唐冰: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156513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赔偿海尔多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审理过程中,海尔多公司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海尔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其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家用电器、音像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办公设备及耗材、摄影器材、数码产品等。

原告作为海尔集团的关联公司,负责海尔电视机及其周边产品的生产销售。

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534804号“”商标、第15651392号“”商标。

2020年1月27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将前述商标转让给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者享有前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8年9月10日至今,商标权人相继给原告开具《授权书》在中国大陆区域内,针对电视机(含遥控器等周边设备)产品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取行政投诉、民事诉讼、刑事报案等法律手段维权。

“”系列商标经过海尔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长期使用,已经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多次被评为驰名商标。

唐冰未到庭,也未发表答辩意见。

海尔多公司为证实其诉讼主张依法提交第15651392号商标注册证、第15651392号商标注册转让证明、第15651392号商标授权书、商标局文件—驰名商标认定书、(2020)闽厦开证内字第7789号公证书等证据,唐冰未到庭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于海尔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否证明被控侵权事实将结合本案事实、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8日,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651392号“”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9类:计算机;

笔记本电脑;

数据处理设备;

计算机外围设备;

计算机软件(已录制);

电子出版物(可下载);

条形码读出器;

计算机用接口等等。

2020年1月27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第15651392号商标转让给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日,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第9类第4534804号“”商标、第9类第15651392号“”商标的所有权人,现授权海尔多公司、青岛模卡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在如下产品上使用被授权商标:电视机。

授权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授权方式:普通许可,被授权人无权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上述商标。

1995年7月5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海尔集团公司使用在电冰箱商品上的“海尔HAIER”商标为公众熟知商标(驰名商标)。

2020年4月17日,厦门合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至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1.2020年4月27日,厦门市开元公证处代收快递邮包一件(运单号:9898720609558);

2.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汪杰至公证处,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刘晓韩的监督下,汪杰对快递邮包(运单号:9898720609558)的现状、快递详情单以及邮包内的商品进行拍照,随后对商品密封并拍照;

3.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汪杰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标有HUAWEI字样的手机进行操作,该手机预先装有“拼多多”APP,对在“拼多多”购买“天天旺电子”项下“正品原厂原装海尔电视机遥控器HTR-U08智能语音遥控板”商品的过程进行公证。

另查明,海尔多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16日,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及维修;

通讯设备(不含无线电及地面卫星接收设备)、家用电器、音像设备、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外围设备等等。

本院认为,涉案第15651392号“”注册商标尚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海尔多公司系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依法享有对涉嫌侵害其商标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判定被告唐冰是否侵权应当从唐冰使用“”标识的行为是否为商标性使用、被诉侵权商品的类别是否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或类似、唐冰使用的“”标识是否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来评判。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唐冰在其销售的数据线包装上突出使用“”标识,消费者接触其标识并以此识别商品的来源。

“”标识的使用方式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海尔多公司指控唐冰实施商标侵权的行为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海尔电视机遥控器的行为,唐冰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第三,根据杭(江)市监委九罚处字[2019]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实,经比对,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印制的“”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的字母、形态完全一致,视觉上无差异,属于相同商标;

“”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唐冰销售的带有“”标识的产品显然有攀附注册商标的意图。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印制的“”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引起市场混淆。

综上,唐冰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商标相同,足以让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依法应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海尔多公司指控唐冰的商标侵权行为成立,海尔多公司据此要求唐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海尔多公司对于因唐冰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唐冰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等事实均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海尔多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唐冰侵权行为的情节、侵权的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被诉侵权商品的市场价值、海尔多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唐冰赔偿原告海尔多公司经济损失(包含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被告唐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冰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第1565139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唐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231元,由被告唐冰负担319元。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唐冰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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