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44号 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佳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加拿大科学工业园区**路南侧(嘉兴市万宏达车业有限公司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796486586Q。
法定代表人:潘炫。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蔚,浙江三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能杰与被告嘉兴市佳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能杰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彭能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彭能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能杰负担(彭能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