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华南路草芳围**。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杰伯特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98948149K,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路与麒麟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范廷杰,任总经理。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杰恬特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著作权、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豫1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巳发生法律效力,南阳杰伯特生活广场超市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13执34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可再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