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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沧区心逸日杂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452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海沧区心逸日杂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市海沧区心逸日杂店;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452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朗美景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心逸日杂店。

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石塘村北片**之九。

经营者:蓝启裕,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海沧区心逸日杂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宏伟) 审 判 员 (叶鑫欣) 审 判 员 (王思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颜佳 艺)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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