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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张永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1知民初906号
案件名称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张永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海飞安妃有限公司;张永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906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72街。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LEECHINWOOK)。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永胜,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与张永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胜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永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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