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552号 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中小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MA1MHXM445。
法定代表人:龚袁。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智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7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502446467。
法定代表人:孙伟明。
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智爱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三、四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江苏二郎神塑业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