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4276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张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马驹桥亿顺发副食商店,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白村v>经营者:黄强。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马驹桥亿顺发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