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5954号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朝阳镇星华家园B1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温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辽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凯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羊市街西延线蜀汉路289号综合楼46栋6层14号。
法定代表人:谢凤纯。
被告: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苍龙办桥坡组。
法定代表人:陈洪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卧龙镇战斗村。
法定代表人:赵亚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莎,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锦莉,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凯群商贸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玉液酒业有限公司、四川省醉池酒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吉林贵宾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