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7264号 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6592538X5。
法定代表人:朱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家禧火锅店,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海昌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1MA2CX7F069。
法定代表人:王小燕,店长。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家禧火锅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重庆家福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