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7432号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韶湘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中新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CW3FD65。
法定代表人:刘伟东,董事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祥,浙江南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韶湘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韶湘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