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991民初997号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渝高广场C座19-1至5号。
法定代表人:刘梅,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同亮,男,198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系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刘一手板面店经营者。
经营场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天平村。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同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被告刘同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刘一手”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0000元;
四、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五、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刘一手”火锅品牌,由刘松先生和刘梅女士最早于2000年创建于山城重庆。
“刘一手”商标由刘松先生于2000年6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01年09月21日获准注册公告。
经多年稳健发展,“刘一手”品牌已成为火锅生态领域的一家全产业链运营的集团化企业,下设重庆刘一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刘一手火锅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数十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其业务集合了餐饮管理、饮食文化研究、酱料研发生产、绿色食材种养殖开发、新品牌孵化、国际餐饮拓展、餐饮人才教育培训及餐饮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等多种经营业态。
目前,“刘一手”品牌的产业链生态系统,运营有“刘一手火锅、刘一手心火锅、六十一度老火锅、流口水火锅小而、嘿起卤老火锅、签盟主全牛串串”等多个品牌。
“刘一手”火锅品牌已在全国拥有500余家分店,遍及中国34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
“刘一手”火锅品牌最早于2009年开始走出国门,建立了30余家国外分店,拥有北美、欧洲两大分公司,门店分布于美国、加拿大、阿联酋迪拜、法国、澳大利亚、印尼巴厘岛、日本、韩国、柬埔寨、西班牙等10个国家和地区。
历经20载的拼搏进取,“刘一手”火锅品牌先后荣获中国餐饮百强企业、中国火锅50强企业、中国名火锅、中国火锅10大品牌、中国火锅代言品牌、中华餐饮名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中国十佳火锅连锁品牌、重庆名火锅、重庆市著名商标、消费者最佳信赖品牌、中国连锁企业五十强、2015 年中国火锅餐饮十强名列第二、2017年中国餐饮百强企业第七名等诸多荣誉。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刘一手”品牌的产业链生态系统重要一员,经商标注册人刘松先生授权许可,其有权利自主商业化使用注册在餐饮服务领域的第1639914号“刘一手”第21071422号“刘一手火锅LIUYISHOUHOTPOT及图”等注册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负责上述品牌在全国及全球的招商加盟、特许经营及市场管理等品牌运营业务,并有权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以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商业经营中使用的商业标识,侵犯了原告权利。
在餐饮及其相关领域,被告长期与原告处于同一行业,两者之间荐交在着市场竞争关系。
被告的侵权行为将弱化原告与权利商标之间的特定联系性、唯一指向性,减损原告的商业机会,挤压原告在特定市场的交易份额,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及商誉损害。
基于原告知识产权标识具有相应的知名度,被告在客观上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以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合理避让义务,导致侵权事实发生,致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被告主观恶意明显,造成的侵权后果十分严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刘同亮答辩称:在接到法院的传票之前,我就已经停止了经营,时间大约是在今年六月份。
赔偿经济损失的诉求我不认可,理由是我没有侵权行为,也没有恶意竞争,“刘一手”是火锅品牌,而我是一个小面馆,我没有对外宣传、张贴广告,更没在店铺内存在“刘一手”火锅加盟者的标识。
因我没有侵权,所以我不需要去刊登道歉文章。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原告的起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930号公证书 公证书内容:1、商标注册证第1639914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饭店、快餐店,注册人:刘松,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9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后经续展201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
2、商标注册证第1719629号商标“”,注册人:黄永吉,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餐厅、饭店、餐馆,有效期限2002年2月21日至2012年2月20日,2019年2月13日商标转让至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3、商标注册证第21071422号“”,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注册人:刘松,注册日期:2017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
4、商标注册证第2342597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注册代表人:刘松,注册日期:2018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共有商标所有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梅;
5、刘松身份信息并加盖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6、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确认书,权利人刘松授权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第2107422号、1639914号商标,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涉案商标的行为调查取证、提起司法诉讼、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相关非诉讼及诉讼事务;
7、2001年2月由《中国质量万**行》质量大家行活动组委会颁布的《荣誉证书》,刘一手毛肚火锅城被定为质量定点单位;
8、2003年10月中国质量信誉活动组委会颁布的《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毛肚火锅城被定为质量信誉双满意单位;
9、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颁布的《荣誉证书》,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刘一手毛肚火锅城被评为2003年-2004年重庆市首届餐饮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10、中国烹饪协会、全国餐饮绿色消费工程组织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获得全国绿色餐饮企业;
11、2004年5月中国死海杯首届四川旅游形象十佳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获特别贡献奖;
12、2004年7月四川省生态保护协会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毛肚火锅生态餐饮定点消费单位;
13、2004年9月中国新闻社评价中心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被评为最具竞争力“中国连锁经营企业50强”;
14、2004年10月中国国际美食旅游节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吃在成都50家最受欢迎火锅名店;
15、2004年10月重庆商业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妙手丹青火锅宴”荣获第五届中国美食节暨首届重庆国际火锅文化节重庆火锅名宴;
16、2004年10月第五届中国美食节暨首届重庆国际火锅文化节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荣获第五届中国美食节暨首届重庆国际火锅文化节万人品尝重庆火锅活动优秀组织奖;
17、2004年11月中国名牌与市场战略促进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的“重庆刘一手”系列火锅被确认为中国火锅十佳著名品牌;
18、2005年8月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颁布《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中国餐饮行业诚信经营企业;
19、2005年8月中国市场学会信用工作委员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中国饮食行业诚信经营企业;
20、2005年9月29日中国烹饪协会颁布给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会员单位证书》;
21、2005年10月中国社会调查所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一手火锅系列为中国优秀品牌;
22、2005年12月16日中国企业联合会将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选入中国知名商标数据库并颁布《中国知名商标数据库荣誉证书》;
23、2006年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火锅为中华餐饮名店;
24、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刘一手”火锅为中华名火锅;
25、2006年2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颁布《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全国行业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26、2006年2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经营火锅为全国用户质量满意企业;
27、2006年四川省旅游局、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四川省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委员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绿色餐饮示范单位;
28、2006年3月15日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质量、守信誉、无投诉示范单位;
29、2006年6月中共江津市委、江津市人民政府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2005年江津花椒最佳销售商;
30、2006年8月重庆市火锅协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重庆火锅特许经营合格企业;
31、2006年10月首届中国重庆火锅调配师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重庆火锅调配师技能大赛”中荣获金奖;
32、2007年1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持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05年至2006年重庆市第二届餐饮业诚信经营示范单位;
33、2007年1月四川电视台、华西都市报、四川省美食家协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6年四川餐饮年度之星总评榜”评选活动中荣获十大人气火锅之星称号;
34、2007年2月2日重庆市(总商会)餐饮商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被评为“2006年度先进就业企业”;
35、2007年3月26日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被评为“知名特许品牌”;
36、2007年4月中国企业改革与管理委员会、中国质量体系认证中心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证书》,为中国火锅连锁十强企业;
37、2007年5月9日中国食文化研究会颁布《认定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餐饮文化象征企业;
38、2007年重庆晚报社、重庆市火锅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十大火锅品牌;
39、2007年9月四川省电视台、华西都市报、四川省美食家协会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店荣获青岛啤酒2007“四川味道”大型文化主题活动火锅旗舰类总决赛季军;
40、2007年9月23日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41、2007年10月(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重庆火锅调配师职业资格认证专业委员会颁布《获奖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技能鉴定与饮食服务发展中心、重庆市商业联合会共同主办的“第二届中国重庆火锅调配师技能大赛”中荣获银奖;
42、2007年11月成长中国高峰年会组委会、中国成长百强评选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2004-2006三年销售额的最大增长率,入选“2007中国成长百强”第60名;
43、2007年12月川渝餐饮品牌公众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刘一手”餐饮品牌在千巡会·2007川渝最具加盟价值餐饮品牌公众评选活动中荣获最具网络人气品牌;
44、2007年12月川渝餐饮品牌公众评选活动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刘一手”餐饮品牌在千巡会·2007川渝最具加盟价值餐饮品牌公众评选活动中荣获最具加盟价值餐饮品牌;
45、2007年12月26日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餐饮商会颁布《荣誉证书》,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重庆市餐饮业统筹城乡推进新农村建设示范单位;
46、2008年2月2日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供应商专业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最具发展潜力连锁企业;
47、2008年7月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援汶川地震灾区“粥棚行动”先进集体;
48、2008年9月重庆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重庆广播电视报社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十大生态美食”称号;
49、2008年9月20日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08年度中国食品安全年会全国餐饮安全放心示范单位;
2008年9月20日中国食品安全年会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2008年中国食品安全年会食品安全示范单位;
50、2008年11月16日全国商业特许经营企业维权工作会议组委会颁布《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培训;
51、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烹饪协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52、2009年1月中国联合商报社、人民日报新闻战线杂志社、品牌杂志社、购物导报社、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国际品牌学会、中国第一品牌研究中心、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火锅行业连锁经营十大影响力品牌;
53、2009年1月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务部备案跨省市特许经营企业;
54、2009年5月15日中国烹饪协会证明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刘一手火锅观音岩店为“中华餐饮名店”、重庆刘一手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为中华名火锅、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2006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排名中居第15名;
55、中国烹饪协会重庆市刘一手火锅观音岩店为“中华餐饮名店”;
56、2009年7月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刘松(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刘一手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
57、2009年10月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世界一刘”宴中国名宴;
58、2009年10月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谐之道”宴中国名宴;
59、2009年10月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一手火锅”重庆名火锅;
60、2009年10月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组委会颁布《获奖证书》,刘一手公司获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火锅调味师技能大赛金奖;
61、2009年11月第四届中国·重庆火锅美食文化节组委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一手火锅”为重庆名火锅;
62、2010年元月2009年成都餐饮年度总评榜组委会颁布《荣誉证书》,刘一手被评为“十大餐饮连锁品牌”称号;
63、2010年3月10日全国酒家酒店评定委员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刘一手南坪店被评为国家特级酒家;
64、2010年3月20日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雨露助残行动”爱心单位称号;
65、2010年6月重庆市商业联合会、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重庆市火锅协会、重庆日报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食品安全诚信示范企业;
66、2010年6月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十大火锅品牌;
67、2010年10月28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证书》,2010年中国饭店业百家优质服务企业;
68、2011年2月重庆市维护企业权益协会、重庆市商业联合会、重庆市交通交通运输协会、重庆市企业联合会、重庆市中小企业协会、重庆市女企业家协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五五”普法学法、用法先进集体;
69、2011年6月25日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中国火锅品牌50强企业;
70、2011年6月25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火锅示范企业;
71、2011年6月重庆市品牌学会、重庆品牌100强推选委员会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重庆品牌100强”;
72、2011年8月《新领军》杂志社、新领军者俱乐部颁布《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2011年度中国餐饮行业新锐”;
73、2012年7月25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中国火锅示范企业;
74、2012年10月重庆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协会、重庆中小企业100强评选组委会授予《荣誉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首届重庆中小企业100强;
75、2016年6月中国烹饪协会、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刘一手2015年度中国餐饮业火锅知名品牌;
76、2016年6月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中国火锅50强企业;
77、2016年6月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78、2018年中国餐饮品牌力峰会组委会授予《荣誉证书》,授予刘一手火锅获“2018年度中国餐饮品牌力百强品牌”;
79、2019年5月中国烹饪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度中国火锅百强企业;
80、2019年5月17日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中国火锅品牌TOP50;
81、2019年5月17日中国饭店协会出具《证书》,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中国火锅产业发展10年十大引领品牌;
82、2019年10月31日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获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国饭店餐饮业卓越功勋企业行业楷模;
83、2019年11月3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饭店业金鼎奖、餐饮管理创新奖;
84、2019年11月3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饭店业金鼎奖、杰出餐饮企业家;
85、2003年12月20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北京东方国鳌经济发展研究中心授予刘松同志参加“第三届中国企业家论坛”;
86、2005年12月亚洲青年华商管理创新研究会、中国企业评价协会、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授予刘松先生《荣誉证书》,“亚洲管理创新百名优秀人物奖”;
87、2009年1月中国联合商报社、人民日报新闻战线杂志社、品牌杂志社、购物导报社、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国际品牌学会、中国第一品牌研究中心、全国高科技产业品牌推进委员会授予刘松《荣誉证书》,为第五届“中国企业经营管理十大杰出企业家”;
88、2010年10月28日中国饭店协会出具《证书》,刘松同志为2010中国饭店业百名优秀人物;
证明目的:1、刘松系1639914号注册人,其授权原告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维权并诉讼,即原告主体适格;
2、涉案商标在中国境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荣誉。
证据二、(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877号。
证明目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打印件一份。
证明目的:被告的主体资格及经营状态。
被告刘同亮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分别陈述以下质证意见: 1、对证据一有异议,原告所述的“刘一手”是火锅店,而我所经营的是板面店,而非火锅店,店内也没有用“刘一手”的“大拇哥”商标等进行装饰标识。
我只是店名为刘一手板面,没有把刘一手摘出来作为醒目的标识;
2、对证据二有异议,我只是一个店铺名称叫“刘一手板面”,店内的宣传图片刘一手冷面只是用了店铺的名字,微信收款必须跟营业执照统一,开通时,必须上传营业执照。
我的营业执照叫“刘一手板面”,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的,手写收据也只是用了店铺名字,也只是证明是在我店铺吃的饭。
3、对证据三无异议。
被告刘同亮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证据效力的认定: 1、原告提交证据一,即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930号公证书,是具有公证职能的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的规定,被告虽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原告提交的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7930号公证书及公证书的内容事项确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予以采纳;
2、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即(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877号公证书,本院对该组证据确认并予以采纳的理由同前项;
3、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的意见,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29日,经营期限至永久,经营范围:餐饮经营管理(不含餐饮经营),人力资源管理,饮食文化研究。
国家商标局于2001年9月21日授予注册人刘松第1639914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饭店,快餐店,注册有效期限自2001年9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
国家商标局于2017年12月14日授予注册人刘松第21071422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3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注册日期2017年12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13日;
国家商标局于2018年7月7日授予注册代表人刘松第23425977号“”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注册日期2018年7月7日,有效期至2028年7月6日,共有商标所有人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刘梅。
2019年11月20日,前述商标注册人刘松与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授权确认书》,刘松授权许可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业性使用第1639914号、第21071422号等注册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权益,许可使用的性质为普通许可,授权使用的范围为我国全部行政辖区,许可使用期限为商标有效期间及续展期间为止。
在授权许可使用期间,被授权人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市场上存在侵犯授权商标的行为,独自进行调查取证、申请行政查处、提起司法诉讼、处理其他与制止侵权有关的一切事宜、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办理相关非诉讼及诉讼事务。
2020年1月6日,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胡冉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工作人员陈某、杨某于2020年1月11日跟随胡冉来到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与金牛山路附近的一家经营场所,场所门头招牌展示有“刘一手板面”、门外有“泰山大街508-7”等信息,位于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天平村天平店社区居民委员会附近,工作人员对经营场所外部环境进行了拍照。
随后三人进入经营场所内,场所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显示为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刘一手板面店。
入座后进行了点菜消费。
公证人员对场所内的内部装饰装修、营业执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等物品进行了随机拍照。
胡冉用餐完毕后,通过手机微信支付27元餐费,经现场经营场所工作人员确认收到款项。
公证人员对付款凭证的手机页面进行了拍照留存。
胡冉现场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手写收据一张。
保全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陈某、杨某对购物过程中产生的付款凭证由公证处进行了复印/打印。
上述保全过程,由公证处公证人员陈某、杨某制作了《工作记录》一份。
被告刘同亮于2019年3月20日申请注册成立了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刘一手板面店,经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点位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天平村,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
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刘一手板面店已于2020年9月11日注销、停业。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商标注册证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注册人刘松出具的授权确认书,权属登记、时限及授权内容均明确、具体,证据链条完整,能够证实原告取得的第1639914号“”商标的专用权,故原告有权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主张权利。
根据国家商标局颁发的第1639914号商标注册证,“”商标核定服务的项目为快餐店,而原告所提交众多获奖证书,足以证明“刘一手”名称在餐饮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系餐饮行业的著名品牌。
本案被告刘同亮经营的店铺虽为板面店,但其利用著名品牌“刘一手”的字号作为经营牌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经营的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刘一手板面店已于2020年9月11日注销,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使用“刘一手”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主张,其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故对原告提出的该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合理支出费用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也没有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作为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故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板面店的期限、经营规模、经营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实施侵权行为期间发生新冠疫情的事实,同时结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事实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5000元。
原告要求被告在新闻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判决书如生效,将通过裁判文书网对外公布,具体事实和内容可被广大公众所知悉,完全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因此,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被告刘同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重庆刘一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87元,由被告刘同亮负担1263元。
被告应当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