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3912号之一原告:湛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PW619Y。
法定代表人:湛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军,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蕴,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讴凸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68号4栋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42D。
法定代表人:赵某1。
被告:重庆庸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919F。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原告湛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讴凸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庸富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受理。
2021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湛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讴凸讴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庸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湛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