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10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佰巧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西城街道金桂南路****> 法定代表人:吴世伟。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佰巧屋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