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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卫星、周功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民终1280号
案件名称杨卫星、周功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卫星;周功修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民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卫星,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功修,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上诉人杨卫星因与被上诉人周功修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3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卫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其系涉案专利的权利人,一审中也曾电话联系一审法院证实本案由其起诉,一审法院仍以不能确定是其本人真实意愿为由,驳回起诉存在不当。

杨卫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功修立即停止对杨卫星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83043××××.0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旋转式收纳盘产品的行为),立即收回并销毁所有市场上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的侵权成品、半成品,以及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图纸;

2.判令周功修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的开支包括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购买侵权产品费用,共计15万元。

事实和理由:杨卫星是ZL20183043××××.0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发现周功修在1688网上开设的店铺出售侵害其涉案专利的多功能防滑旋转收纳盘,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卫星一审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表示其授权并非直接来自于杨卫星本人。

后该院告知其通知杨卫星本人来院核实相关授权情况,但经两月有余,杨超仍表示无法联系上杨卫星本人。

该院认为,本案委托诉讼代理人经释明仍无法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杨卫星本人到庭核实授权情况,且无正当理由,故本案起诉并不能确定是杨卫星本人的真实意愿,杨卫星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该院于2020年9月8日裁定:驳回杨卫星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在于:本案起诉是否系杨卫星本人的真实意愿。

二审期间,杨卫星一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明确表示不再代理本案诉讼,本院责令杨卫星来院核实起诉情况,但在合理期限内,其仍未到本院核实起诉情况。

故本院认为,本案起诉不能确定系杨卫星本人的真实意愿,原告主体不适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卫星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杨卫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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