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92知民初916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伯纳德·欧克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拜婷,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拜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