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6民初470号 原告: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市鱼路138号1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涂志亮,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堯彬,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高新区筑梦社区2号楼416。
法定代表人:戚海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北京京师(亳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与被告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固生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堯彬,被告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寒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固生堂”或与原告被许可使用的商标近似的文字;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以任何方式在经营、宣传中使用含有“固生堂”三字,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含有“固生堂”三字的网店名称;
4、判令被告在其网店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已知的拼多多平台)首页显著位置登载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30天;
5、判令被告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
6、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调查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出的费用共计31000元(暂计至2020年7月1日,包括律师费支出30000元整,电子证据固化费用1000元整)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方是中国首家横跨多个城市的中医健康服务连锁机构。
截止2020年我方在全国11个城市开设分支机构,共计42家,经营范围已基本涵盖所有中医健康服务方面的业务,随着公司的发展,固生堂这一企业字号也已随着原告的成立一直使用至今,并于2012年至2017年期间注册了“固生堂”“小固”等约380个商标,几乎包括了所有核定准予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类群,其中包括第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医用营养食物等),第35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红糖等)。
经多年精耕细作,原告已为“固生堂”这一商标及字号创造了极大的附加价值。
近日,原告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发现,被告与原告并无任何关联,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固生堂”注册公司。
经初步调查,被告经营范围为药品经营、食品销售等,被告注册登记后于“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网店名为“亳州固生堂”。
截至第二次电子证据固化日即2020年6月30日,根据该平台网店所示信息,该网店所售产品包括红糖姜茶和阿胶枣,该网店所有商品的包装上均显示委托商为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
截至该日,该公司合计销售额最高约至87110.8元。
结合目前已知的双方相关信息,原告认为被告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被告使用“固生堂”注册公司,并以固生堂为名,在拼多多、淘宝平台开设网店,因此客观上存在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及字号的行为。
第二、固生堂属于臆造词汇,显著性较高,且经原告多年经营,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在同一商业领域使用“固生堂”这一具备高度显著性及知名度的名称,注册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并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开展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主观上存在意图混淆相关公众或引人误认为是原告产品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的攀附恶意。
第三、结合经营范围及销售产品近似,原告使用固生堂的方式等各方面因素,相关公众极容易对被告所售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告及其所经营网店与原告存在一定联系。
根据原告的调查,被告的网店评论中已有相关消费者对被告和原告产生混淆。
综上,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反不正当竞争法解释》第六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在先利益,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被告亳州固生堂公司辩称:我方是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
我方从未在商品上使用“固生堂”字样,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方使用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是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登记注册,并不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我方使用亳州固生堂药业有限公司为企业名称,并不构成对答辩人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结合上述观点,我方公司合理合法使用企业名称,且在商品上从未使用固生堂字样,不构成对原告方注册商标名称的侵害。
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第五项不明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建议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方要求的经济损失过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结合我方所提交的淘宝、拼多多平台的交易明细可以看出,我方非但没有任何收益,而且亏损1000余元。
我方公司股东均为下岗职工,为了创业设立该公司经营,仅数月就因经营不善无法维持,所有店铺均已关闭。
截止目前,尚欠经营地筑梦社区房租、水电费等未缴纳完毕,我方没有任何赔付能力。
综上,我方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更无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方所提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关于企业名称及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亳州固生堂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成立,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8日为其颁发营业执照,现有名称是经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核准使用,“固生堂”是该名称中的字号,公司经营范围为“药品经营,食品销售,农副产品购销,农产品初加工…”。
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成立,登记机关为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中西医结合临床功效的技术研究,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会议及展览服务,小饰物、小礼品零售,预包装食品销售,药品销售,医院管理,房屋租赁…”。
该公司于2019年3月7日取得第31255335号“固生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类别为国际分类5,包括:补药,人用药,药用饮料等;
于2019年3月14日取得第31257554号“固生堂”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及服务类别为国际分类30,包括:食品用糖蜜枇杷膏,蜂王浆等;
关于亳州固生堂公司使用“固生堂”作为企业名称并经营的行为是否对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主张亳州固生堂公司使用“固生堂”作为字号注册公司并以“亳州固生堂”为名开设网店的行为属于客观上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及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混淆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查,首先,亳州固生堂公司与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仅是“固生堂”字号相同,行政区划、组织形式等均不一致,且本案双方当事人企业名称中的“固生堂”字号,均是经过各自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故双方对各自企业名称均属合法取得,享有使用的权利。
其次,亳州固生堂公司在使用现有名称时经过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故其不存在恶意使用“固生堂”这一企业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情形。
再次,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适用前提是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可依照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企业名称中使用的字号单纯的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广东固生堂科技公司虽然享有“固生堂”商标的专用权,但亳州固生堂公司将“固生堂”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是在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
同时,原告举示其固定的被告经营过程的证据显示,亳州固生堂公司销售的商品上,除在外包装底部为表明商品来源而注明的委托厂家中涉及“固生堂”三字之外,其他并无将“固生堂”三字在商品上突出使用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相反,亳州固生堂公司在其产品包装上及网页宣传中显著使用了其正在申请注册的“固字牌”商标,可以认定其目的正是为了在销售时提示商品来源,增强商品提供者的可识别性,不存在混淆误导意图。
综上,亳州固生堂公司的行为客观上不足以造成商品来源混淆,导致消费者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关于亳州固生堂公司的经营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5元,由广东固生堂中医养生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