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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振英、吴超仁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202刑初158号
案件名称陈振英、吴超仁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振英;吴超仁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20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振英,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初中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颜美成,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超仁,男,1984年2月14日生,汉族,中专毕业,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福建省莆田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刘兵,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屈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振英及辩护人颜美成、被告人吴超仁及辩护人刘兵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合伙开办鞋厂进行销售,后为获得更高利润生产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产品,自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振英向郑楼楼销售该厂生产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鞋,收取其转账13731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陈振英、吴超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90000元。

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中也无异议。

其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全部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9月份,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合伙开办鞋厂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的产品。

该工厂由陈振英、吴超仁负责,并有会计黄某、陈某记账。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振英向郑楼楼销售该厂生产的假冒耐克、阿迪达斯等品牌的鞋,收取其转账137310元。

案后发,公安机关将从二被告人处查获的制鞋机、缝纫机、仿制商标、账本等物品予以扣押。

另查明,商标“adidas”注册号:第3921767号,注册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7年3月27日止。

商标“NIKE”注册号:第4516216号,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6日止。

审理中,陈振英、吴超仁通过家属退缴违法所得137310元,预缴罚金各90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信息、商标注册证、查封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证人郑楼楼、和永杰、陈某、黄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137310元,属于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陈振英、吴超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陈振英、吴超仁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

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振英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吴超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刑期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振英、吴超仁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扣押的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由扣押单位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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