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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魏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4民初44202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魏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魏常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44202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捕,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益明,广东天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魏常兵,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常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庄晓民(代)书记员 霍    丽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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