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郭尔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5606号
案件名称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与郭尔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郭尔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5606号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誉大厦1701-170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275Q。

法定代表人:LITRACY,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尔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祥春,××××××××××××。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被告停止侵害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销售、许诺销售、销毁库存;

2.被告停止在其店铺宣传中使用与原告正品货号相同的产品货号等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店铺及所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关系的混淆行为;

3.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80000元;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后原告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是指被告停止在其店铺宣传中使用货号D1ZY3072840。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辩称,1.被告经营的网店上的所有商品均是在客户下单后再去进货并发货给客户,网店显示的库存是虚拟库存,被告不具备生产资质,且网店因经营不善,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前已经关闭;

2.被告销售的商品上没有使用“欧时力”商标,网店上产品品牌栏载明的也不是“欧时力”品牌,案涉商品不构成侵权;

3.案涉商品交易成功数量仅40件,扣除退货和被告虚拟购买的数量,实际销售量仅20多件,扣除成本后,每件衣服的实际利润可能是40元左右,利润很低。

案件基本事实第339632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赫基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赫基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4年11月14日起,经续展至2024年11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皮衣(服装)、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仿皮革服装、风衣等。

赫基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赫基公司将包括第3396320号商标在内的多个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方式许可原告使用;

如因商标到期进行续展而商标注册维持有效,则本许可继续生效,直至赫基公司书面通知原告终止商标许可;

如有其他任何第三方发生商标侵权,赫基公司授权原告全权处理侵权打假以及产品鉴定等维权事务,原告可以采取行政、司法或协商等手段办理关于保护商标权以及其他合法权利的行为。

原告提交了奖牌、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合作项目合同、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多项资料,用于证明原告为推广“欧时力”品牌在线上、线下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该品牌服饰销售量巨大,受到消费者和行业认可,品牌价值高。

原告向河南省新郑市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7月19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入淘宝网掌柜为“帅帅的董小姐”、店名为“董小姐设计店”的店铺,在该网店“所有宝贝”页面显示有如“2019夏装新款欧时力丹妮高腰网纱刺绣花朵A字半身裙女D1ZY3072840”等使用了“欧时力丹妮”字样的服装销售链接9条、有如“2019夏装新款春欧时力燕无袖修身条纹针织连衣裤女DZ1ZY2082750”等使用了“春欧时力燕”字样的服装销售链接3条;

点击进入“2019夏装新款欧时力丹妮高腰网纱刺绣花朵A字半身裙女D1ZY3072840”的商品销售页面,该商品“宝贝详情”处载明品牌为“onlydanl/欧时力丹妮”,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了该裙子一条,支出238元。

当庭开启公证封存物,可见前述原告委托代理人购买的裙子上没有使用与案涉第339632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原告主张被告在网店销售链接及商品详情中使用“欧时力”字样进行宣传及作为商品来源识别标识,并实际销售相关商品,即使所销售的商品本身没有使用案涉商标,被告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原告主张被告在网店销售名为“2019夏装新款欧时力丹妮高腰网纱刺绣花朵A字半身裙女D1ZY3072840”的裙子所使用的图片和货号D1ZY3072840,与原告在淘宝网“ochirly官方旗舰店”上销售的名为“ochirly欧时力夏装时尚绣花纱裙高腰半身裙套装女1ZY3072840”的裙子所使用的图片和货号1ZY3072840近似,足以让消费者误以为被告经营的店铺及所销售的商品与原告及原告的商品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调取了案涉网店近三年的交易记录,在调取的数据中以“欧时力”作为商品名称关键词进行搜索,支付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的交易记录共有2571条。

被告确认其是案涉网店的经营者,但对原告主张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予认可。

原、被告确认案涉网店“董小姐设计店”现已注销。

原告主张被告有可能更换店铺继续销售被控侵权商品,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原告为本案支出购物费238元及公证费500元,有公证书载明内容及公证费发票佐证。

另原告主张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8000元,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

另查明,第19971250号“”商标的注册人为苏州圣柏罗服饰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7年10月14日至2027年10月13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浴帽(截止)。

法院认定与分析评述原告合法获得第3396320号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第一,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被告在网店的销售链接和销售页面上将“欧时力丹妮”、“春欧时力燕”字样作为商品名称的显著组成部分,用于宣传其商品,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

被告宣传的商品为服装,与第339632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相同。

由于“欧时力”品牌在服装领域知名度高,将“欧时力丹妮”、“春欧时力燕”字样用于服装名称、品牌时,相关公众容易将注意力放在其中“欧时力”三字上,易使相关公众对被告所销售服装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案涉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联系。

第19971250号“”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为浴帽,并不包括服装,被告以“欧时力丹妮”系注册商标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因此,被告在网店使用“欧时力丹妮”、“春欧时力燕”字样描述服装名称、品牌的行为侵犯了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本身没有使用与第3396320号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该等商品没有侵犯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主张被告销售侵犯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主张货号1ZY3072840由原告独创,具有特殊的设置规则。

本院认为,即使该货号是原告为其商品专门设置的,由于市面上众多商品的货号是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一般消费者无法获悉原告设置货号的规则,更无法仅凭被告销售页面显示的货号D1ZY3072840就联想到原告或“欧时力”品牌。

同理,即便被告网店中一款名为“2019夏装新款欧时力丹妮高腰网纱刺绣花朵A字半身裙女D1ZY3072840”的商品销售页面使用的图片与原告淘宝官方旗舰店使用的图片,二者的裙子样式近似,由于被告使用的图片上没有任何与原告名称或“欧时力”品牌有关的标识,且绣花纱裙在市场上较为常见,一般消费者仅凭图片难以将该裙子与原告或“欧时力”品牌相联系。

因此,仅凭被告在网店使用的货号及图片,不足以引人误以为该商品是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原告主张被告使用前述货号及图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责任认定,如前所述,被告的行为侵犯了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无法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注销案涉网店,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仍然存在其他侵害第33963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依照前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内容一、限被告郭尔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包括合理维权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广州尚岑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965元,由被告郭尔娟负担6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韵菲审 判 员  邓秀琳人民陪审员  文家秋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嘉怡蔡凤怡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