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辖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实际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五里工业区欣鑫路万业汇斜对面428、430号。
经营者:何松斌,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晖,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佳,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上诉称,本案为知识产权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泉州市中级人民管辖,请求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14108号民事裁定,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有权管辖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晋江市人民法院作为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实际经营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主张本案系知识产权案件应由本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一审裁定驳回晋江市五里金尊福珠宝店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丽阳 审判员 王莉莉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威鸿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