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91民初490号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鑫五金店,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营者杨甜甜。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鑫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鑫五金店诉讼的申请。
经审查,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财鑫五金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家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伍 昆 书记员 陈凤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