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0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APEC科技工业园冰轮路5号。
被执行人:汤秀果,女,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
申请执行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汤秀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汤秀果赔偿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损失和合理开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83元,共计10183元。
经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汤秀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因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汤秀果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烟台石川密封垫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汤秀果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民三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