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8274号原告:杨建华,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兵,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春,天津嘉煜津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凯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8号楼15层1524室。
法定代表人:张树凯,经理。
原告杨建华与被告北京凯鑫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华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建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