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1民初285号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中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桐,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沈秀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正洪,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瑞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派商业(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735元,由原告瑞安市索罗门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章其苏人民陪审员 秦 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古国妍书 记 员 郭 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