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12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东关村千汇广场七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敏波。
申请执行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豫12知民初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河南省双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河南省双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在灵宝市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效果,该案应由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双波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由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