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05号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F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