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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与陈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005号
案件名称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与陈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晨;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005号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辉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XRF252C。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达,福建泉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晨,男,汉族,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

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辉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许安娜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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