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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赵建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54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赵建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赵建玲;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5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建玲,女,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升,河南高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淮滨县淮河大道以北、洪河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建玲。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卫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建玲、一审被告淮滨县猫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猫宁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上诉人樱花卫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被上诉人赵建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樱花卫厨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赵建玲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赵建玲负担。

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店铺掌柜名为“昆山樱花工厂店”,应当认定全店交易金额均为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商标声誉的侵权交易金额。

涉案店铺信誉为4皇冠,产品均价600元,销售金额超过580万元。

即使按4%的利润计算,赵建玲的获利也超过23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数额畸低,不足以达到惩戒侵权的目的。

二、涉案店铺销售的抽油烟机、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与樱花卫厨公司生产的是相同产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樱花卫厨公司商标信誉,且具有极高的安全隐患。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第11条第二款规定,是否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是法院从高确定法定赔偿额的考虑因素,应当加重对赵建玲的处罚。

赵建玲辩称,一、赵建玲交易成功产品的金额为3206-8306元之间,且樱花卫厨公司并未证明赵建玲所经营店铺自2018年8月份开始注册使用“樱花”字样商标并获得收益。

在樱花卫厨公司2019年取证时赵建玲所经营的店铺信用等级为一皇冠,樱花卫厨公司推定赵建玲销售金额超过580万元、获利超过23万元没有依据。

二、从赵建玲提供的买家评论截图可以证明客户基本没有差评,且赵建玲经营的店铺信用等级为一皇冠,可以证明赵建玲经营店铺所销售的商品并非质次价廉。

樱花卫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猫宁公司针对其在淘宝网店侵害樱花卫厨公司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的行为,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20万元;

2.判令赵建玲对猫宁公司的侵权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9月21日,台湾樱花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1209675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9月21日起至2008年9月20日。

2008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9675号商标转让给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受让人地址为江苏省昆山开发区青阳南路1号。

2008年5月1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9675号商标第11类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8年9月21日至2018年9月20日。

2008年11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1209675号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樱花卫厨公司。

因樱花卫厨公司与案外人江凯发生商标异议纠纷,2012年1月11日,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2]第00115号《关于第3286109号“樱花SAKURA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裁定书中认为樱花卫厨公司第1209675号商标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商标是驰名商标。

2002年9月、2005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授予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樱花热水器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2年3月-2005年3月,2005年12月-2008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总局授予其《产品质量免检证书》;

该商标分别于2003年、2006年、2009年被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每次有效期限三年。

2011年8月28日,樱花卫厨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核准依法注册取得第8574249号“”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

厨房用抽油烟机;

浴霸;

水龙头;

水槽;

消毒碗柜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8月27日。

猫宁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25日,注册资本人民币5万元,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建玲,该公司在淘宝网开设的名为“全国联保品牌电器商场”信誉等级:5钻,掌柜名为:昆山樱花工厂店。

2020年6月3日,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

2019年5月22日,经樱花卫厨公司申请,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相关网页进行取证保全,该证据显示:猫宁公司在“全国联保品牌电器商城”店铺销售的大屏体感烟机铜盖熄保护炉灶交易成功7件,交易成功金额在3206-8386元之间,累计评论21条;

销售的热水器交易成功0件,累计评论8条。

以上事实,有樱花卫厨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信息、淘宝网页截图、公证书、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起诉、答辩情况并经双方同意,一审法院归纳一审争议焦点为:1.猫宁公司、赵建玲是否侵犯樱花卫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2.樱花卫厨公司请求损害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3.赵建玲是否应当对猫宁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樱花卫厨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209675号“”商标及第8574249号“”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燃气热水器、电热水器、煤气灶;

厨房用抽油烟机;

浴霸;

水龙头;

水槽;

消毒碗柜等。

可信时间戳是由权威、可信的第三方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证明电子文件产生时间及内容未被篡改、伪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

根据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猫宁公司在淘宝网“全国联保品牌电器商城”,掌柜名称含有“樱花”字样,店内宣传含有“樱花图样”,店内商家销售的有“樱花”字样的电热水器、油烟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猫宁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樱花卫厨公司许可或授权,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商品是樱花卫厨(中国)有限公司的产品,已经侵犯了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审理期间,为查清案涉店铺涉及“樱花”字样产品具体经营数额,一审法院根据樱花卫厨公司申请向其出具调查令,但截至庭审指定期限,樱花卫厨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该项证据。

樱花卫厨公司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显示猫宁公司所售出的产品交易成功7件,交易成功金额在3206-8386元之间。

虽然猫宁公司在淘宝网为五钻商家,但没有证据证明其信誉度均通过销售侵权产品获得。

樱花卫厨公司主张合理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猫宁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亦没有商标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

综上,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的情节、猫宁公司的经营规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及售价、樱花卫厨公司的合理维权费用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猫宁公司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猫宁公司系赵建玲设立的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且已注销。

赵建玲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猫宁公司,应当对猫宁公司存续期间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赵建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00元;

二、驳回樱花卫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樱花卫厨公司负担4140元,由赵建玲负担160元。

本院二审期间,樱花卫厨公司提交了以下新证据:1.《淘宝平台规则总则》及《淘宝规则》会员注册的规则与实施细则,拟证明掌柜名又称淘宝会员名、淘宝用户名,证明掌柜名一经注册无法修改;

2.一审证据赵建玲涉案店铺掌柜名“昆山樱花工厂店”,证明赵建玲以侵权故意注册含“樱花”文字的涉案店铺,因此应当认定全店交易金额均为攀附樱花卫厨公司商标声誉的侵权交易额,交易额在一审取证时为500多万元。

对于樱花卫厨公司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赵建玲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樱花卫厨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樱花卫厨公司的证明目的有异议,该组证据不能证明赵建玲店铺经营所有商品均侵害了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权,不能证明赵建玲经营店铺的经营为580万元以上;

对第二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是二审新证据,且不能证明赵建玲的侵权销售金额580万元以上或获取的利润23万元以上。

对于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的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赵建玲对樱花卫厨公司提供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不是新证据,已经一审法院组织质证,本院不再评判。

本院除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樱花卫厨公司一审证据显示,猫宁公司涉案店铺2019年5月22日销售的热水器标识品牌“日本樱花”、CCC证书号2012010706557768、生产厂家樱花卫厨公司,并非樱花卫厨公司生产。

本院认为:樱花卫厨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209675号“”商标、第857424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烤箱、保暖器、抽水马桶、浴缸、洗手盆(卫生间用)、水龙头、淋浴器,樱花卫厨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樱花卫厨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猫宁公司在淘宝网“全国联保品牌电器商城”的掌柜名称含有“樱花”字样,店内宣传含有“樱花图样”,店内商家销售的有“樱花”字样的电热水器、油烟机等,根据该事实,一审法院认定猫宁公司的上述行为未经樱花卫厨公司许可或授权,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所售商品是樱花卫厨公司的产品,侵犯了樱花卫厨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该事实当事人二审并无争议。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问题,樱花卫厨公司上诉称赵建玲经营的猫宁公司店铺信誉为4皇冠,产品均价600元,销售金额超过580万元,按4%的利润计算,赵建玲的获利也超过23万元,应按该获利金额判决赵建玲承担赔偿责任。

但樱花卫厨公司并未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赵建玲所经营店铺的收益和其因赵建玲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具体损失。

因此在本案中,樱花卫厨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赵建玲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樱花卫厨公司一审提供证据,猫宁公司涉案店铺另销售仿冒樱花卫厨公司“日本樱花”品牌及生产厂家的假冒产品,猫宁公司侵权故意明显,性质恶劣,一审法院酌定赔偿8000元数额偏低,不足以彰显惩罚性,本院根据樱花卫厨公司在河南省内辖区及外省辖区诉讼及判决情况,酌情调整为15000元。

因樱花卫厨公司本案并未主张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樱花卫厨公司主张按猫宁公司店铺掌柜名“昆山樱花工厂店”认定全店交易金额作为赔偿依据事实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5知民初108号民事判决;

二、赵建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000元;

三、驳回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樱花卫厨公司负担4140元,由赵建玲负担16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赵建玲负担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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