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初56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恒芳洗化用品店,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德意沂蒙国际财富中心22-119号。
经营者:李芳。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沂水县恒芳洗化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18日以与沂水县恒芳洗化用品店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