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9刑更937号 罪犯杨应志,男,1965年5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汉族,大学文化。
现在宁德监狱服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9日作出(2010)晋刑初字第5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应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
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
继续追缴被告人杨应志非法所得798900元。
被告人杨应志提出上诉。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5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杨应志于2011年8月9日入监服刑。
本院于2014年5月18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546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应志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又于2017年6月30日作出(2017)闽09刑更362号刑事裁定,减去罪犯杨应志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10月24日止)。
执行机关宁德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宁德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出具减刑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应志本次未履行财产刑,建议本院予以扣幅减刑。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应志在刑罚执行期间曾一次违反监规被扣10分,经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已履行财产刑12000元。
罪犯杨应志考核获得6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及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杨应志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但其仅履行部分财产刑,只可适当减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应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09年12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