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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波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63号
案件名称房波与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房波;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563号 原告:房波,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传,山东康桥(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应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军,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光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东,北京隆源天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房波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原告房波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房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工程机械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房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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