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10刑初13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辩护人黄春红、刘宇,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0〕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29日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院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黄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其辩护人黄春红、刘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初借用父亲宋锦华的名义,开设“欧普灯饰浴霸批发”淘宝店铺后,上架多款“平板灯”、“卫生间浴霸照明排风扇”等商品,并在产品品名、说明或介绍中明确使用“欧普”字样,冒充欧普品牌的灯具和风暖浴霸。
同时,宋某某从他人处购入无品牌的风暖浴霸、平板灯、带有“OPPLE”和“欧普”字样的商标标识、驱动光源标识和二维码合格证等物品,根据淘宝客户的购物情况,自行黏贴上述标识及合格证,打包发货,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8万余元。
本案因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普公司)报案而案发。
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7月3日在明知公安人员等候抓捕的情况下,主动回住处接受调查,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公安人员抓获宋某某时,当场查获了标注有“欧普”或“OPPLE”字样的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和白框平板灯等物品,并查获了其用于犯罪的手机和电脑。
公诉人于庭审时明确,上述被查获的标注有“欧普”或“OPPLE”字样的平板灯的货值金额为1,4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宋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宋某某在公安机关等候抓捕时主动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
二、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三、被告人宋某某无前科,系初犯,其主观恶性较轻;
四、被告人宋某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
综上,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情节。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于2020年4月初以其父亲宋锦华的名义,开设“欧普灯饰浴霸批发”淘宝店铺,并从他人处购入无品牌的风暖浴霸、平板灯及带有“OPPLE”和“欧普”字样的商标标识、驱动光源标识及二维码合格证等,后在上述无品牌的风暖浴霸、平板灯等上自行黏贴上述标识及合格证后进行打包发货。
经审计,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欧普灯饰浴霸批发”淘宝店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
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宋某某在明知公安民警等候抓捕的情况下,主动回住处接受调查,且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同日,公安民警于被告人宋某某处查获了手机、电脑以及标注有“欧普”或“OPPLE”字样的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和白框平板灯等物品若干。
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和白框平板灯等物品均系假冒。
经审核,上述被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平板灯的货值金额为1,400余元。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宋某某向本院交纳1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材料,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宋某某处查获了标注“欧普”或“OPPLE”字样的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以及标注有前述标识的白框平板灯等物品,并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的事实。
2.《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等,证实被查获的涉案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及白框平板灯等物品上所涉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
3.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鉴定报告和情况说明及淘宝店铺截图等材料,证实被查获的涉案驱动光源标识、二维码合格证及白框平板灯等物品均系假冒。
4.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宋某某手机提取报告》《淘宝店铺交易明细》及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等材料,证实扣除刷单金额后,被告人宋某某通过“欧普灯饰浴霸批发”淘宝店铺销售上述涉案商品的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快递单、收货凭证等材料,以及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证人王某某在“欧普灯饰浴霸批发”淘宝店购买了欧普品牌的灯具,后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购买的灯具系假冒的事实。
6.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和《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宋某某的到案经过。
7.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亦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宋某某认缴了部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为严肃国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宋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预缴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
剩余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宋某某退出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标识及犯罪工具电脑主机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燕萍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第十三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